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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助力企业应对贸易战
厦门国税微宣传 9785 2018-03-28
美国总统特朗普于北京时间3月23日0时50分许签署总统备忘录,将依据所谓“301调查”结果对自中国进口商品征收规模高达600亿美元的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特朗普正在向全世界宣示“贸易战”的一触即发。
所谓来而不往非礼也,面对强权,我们必定会直面挑衅,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捍卫国家利益。3月23日,商务部发布了针对美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232措施的中止减让产品清单,拟对美进口部分产品加增关税,该清单暂定包含7类、128个税项产品。中国企业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必然面对巨大的压力。将压力转化为动力,甚至是机遇,是所有企业必然面对的问题。
那么,在税收方面,有哪些政策可以助力企业应对此次美国挑起的“贸易战”呢?
一是重视研发,提升产品附加值。鼓励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最大程度地减少生产成本、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是培育高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自主向高新技术领域发展,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逐步向实现制造强国的目标迈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第四条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拓展市场,培育新兴消费力。鼓励企业借助“一带一路”的契机,更多地“走出去”,对外投资、拓展新兴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